授权经济运营商 (AEO)

  • 在物流和国际运输领域,授权经济运营商是指根据欧亚经济联盟成员国法律设立的法人,并按照欧亚经济联盟海关法典规定的程序和条件被纳入授权经济运营商名册。
  • 在物流和国际运输领域,法人被纳入授权经济运营商名册时,将颁发授权经济运营商名册登记证书。
  • 在物流和国际运输领域,自授权经济运营商名册登记证书生效之日起,授权经济运营商被归类为低风险类别。
  • 在物流和国际运输领域,根据欧亚经济联盟(EAEU)法规和成员国海关法规,规定了法人纳入授权经济运营商名册以及从该名册中除名的程序,规定了授权经济运营商名册登记证书的签发、中止和恢复的程序。
  • 授权经济运营商名册中的法人登记、除名,以及登记证书的中止和恢复,均由法人所在国的海关机构按照该国的法律进行。

    在物流和国际运输领域,对申请加入授权经济运营商名册的法人进行条件核查时,以及对授权经济运营商是否符合其名册条件进行监管时,可采用欧亚经济联盟(EAEU)法典第六章规定的海关控制形式和保障措施。
    授权经济运营商有权在联盟海关区域内享受EAEU法典第437条规定的特殊简化措施,并应遵守EAEU法典的相关条款。
    根据联盟与第三方签订的国际条约,EAEU法典第437条规定的某些特殊简化措施可在互惠基础上提供给非联盟成员国的授权经济运营商。
    根据成员国与第三方签订的国际条约,EAEU法典第437条规定的某些特殊简化措施可在互惠基础上提供给非联盟成员国的授权经济运营商。这些特殊简化措施仅适用于签订此类国际条约的成员国的领土。

提供给授权经济运营商的特殊简化措施

特殊简化措施是指根据授权经济运营商证书的类型,对特定海关操作和海关控制的特点以及其他适用EAEU海关法典条款的特点。

第一类证书赋予授权经济运营商以下特殊简化措施的权利:

  • 进行与货物进入联盟海关区、离开联盟海关区、海关申报和优先放行有关的海关操作;
  • 在授权经济运营商作为申报人的情况下,不需要在海关过境程序中提供支付海关关税、税款、特别税、反倾销税、补偿税的保证,符合EAEU海关法典第143条规定;
  • 在授权经济运营商作为申报人的情况下,不需要在货物放行时提供支付海关关税、税款、特别税、反倾销税、补偿税的保证,符合EAEU海关法典第121和122条规定;
  • 根据EAEU海关法典第120和441条,在提交货物申报单之前放行货物;
  • 在指定进行海关检查或海关审查时优先进行海关控制
  • 海关当局承认授权经济运营商在运输工具的货舱(隔舱)或其部分上加封的封条为识别手段。对这些封条的要求由欧亚经济委员会确定;
  • 不对授权经济运营商运输的货物设定运输路线;
  • 优先参与海关当局进行的旨在减少时间和优化海关操作程序的试点项目和实验;
  • 作为授权经济运营商的承运人,在海关控制下对从联盟海关区运出的货物进行卸货、换装(转运)和其他货物操作,除符合海关过境程序的货物外,可以更换运输这些货物的国际运输工具,包括在没有海关当局许可或通知的情况下,移除加封的封条和印章。

第二类证书赋予授权经济运营商以下特殊简化措施的权利:

  • 在授权经济运营商的设施、场所(部分场所)和/或露天场地(部分露天场地)内临时存放授权经济运营商的货物;
  • 在授权经济运营商的设施、场所(部分场所)和/或露天场地(部分露天场地)内临时存放非授权经济运营商的货物,如果EAEU成员国法律有此规定;
  • 将货物运送到授权经济运营商的设施、场所(部分场所)和/或露天场地(部分露天场地)内建立的海关控制区,进行货物的安置、海关控制和与海关过境程序结束相关的海关操作;
  • 在授权经济运营商的设施、场所(部分场所)和/或露天场地(部分露天场地)内进行海关控制;
  • 在货物所在地区以外的海关机关进行与海关申报和货物放行相关的海关操作,如果这些海关机关位于同一EAEU成员国境内。EAEU成员国的海关法规可能会规定在使用此特殊简化措施时进行上述海关操作的程序
  • 在指定进行海关检查或海关审查时优先进行海关控制;
  • 授权经济运营商使用海关当局识别手段的方式,按照EAEU海关法典第437条第7款规定;
  • 在授权经济运营商作为申报人的情况下,不需要在货物放行时提供支付海关关税、税款、特别税、反倾销税、补偿税的保证,符合EAEU海关法典第121和122条规定;
  • 根据EAEU海关法典第120和441条,在提交货物申报单之前放行货物;
  • 在授权经济运营商作为申报人的情况下,在根据EAEU海关法典第59条第1款推迟支付进口关税时,不需要提供支付进口关税的保证。

第三类证书赋予授权经济运营商享有第一类和第二类证书所规定的特殊简化措施的权利。

  • 欧亚经济委员会有权确定EAEU海关法典第437条未规定的其他特殊简化措施,并提供给授权经济运营商。
  • 欧亚经济委员会有权确定在某些情况下和(或)对某些类别的货物,EAEU海关法典第437条规定的某些特殊简化措施不适用。
  • 授权经济运营商使用海关当局识别手段的方式及其要求由欧亚经济委员会确定。